实训管理
实训基地对外服务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2-10-19
作者:实训中心
发布者:实训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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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充分发挥学校实训基地的作用,调动专业教师、技术人员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更好地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,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加强实训基地对外服务的管理,根据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一) 在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可利用实训基地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,采取多种渠道,多种形式,积极开展校内外社会性服务工作。
(二) 所有对外服务项目,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。
(三) 实训基地与外单位建立稳定、长期的服务项目时,双方可协商签定协议,明确具体事项。
(四)对于临时性或暂时性服务项目,由实训基地负责人填写《三明市农业学校实训基地对外服务申请表》(见附件),经实训中心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。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利用实训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,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要交财务室外,还应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。
(五)收费参考标准。
1、材料费:按实际消耗计算,根据购入价值收费。
2、仪器设备折旧费:根据不同情况,每小时设备值的0.01%~0.1%计算。
3、管理费:按水电费加上工时费收取。
(六)实训基地所提供的场地、仪器设备等,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,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,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,根据实际情况按三明农校《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管理办法》规定进行赔偿。
(七)收费管理办法: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训基地负责人按标准核算,报实训中心复核后,由财务室统一收费。
(八)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