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
三明市农业学校校务公开标准化建设责任追究办法
发布时间:2013-05-16
作者:办公室
发布者:刘传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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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推动办事公开制度工作健康开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和校务公开的有关制度,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,明确职责,强化责任,结合我校实际,具体制定对违反办事公开制度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如下:
一、不按要求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和办事机构,对上级关于办事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,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,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,工作推倭不负责任的。
二、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办事依据、条件、程序与结果等事项,不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,或搞假公开、半公开的。
三、不认真履行办事公开的责任、审议、评议、反馈、备案制度的;
四、有关事项公开后,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整改的。
五、不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,致使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。
六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,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听证,而不及时组织听证的。
七、对投诉不依法实行办事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八、群众对办事公开工作测评满意率低于60%的。
九、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凡对不履行、不正确履行或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、责任部门、责任人,有上述情况之一的,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、效能告诫或者组织处理;情节严重的,依法依规给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。